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 李学义 通讯员 刘志强 郭成丽)晚上出去和朋友一起吃个饭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儿,小酌两杯也未尝不可,但是如果喝点酒后就忘乎所以,甚至出手伤人,既影响了大家的兴致,又给他人造成伤害甚至被追究刑责,那就悔之晚矣了。鲁山县人民法院于6月7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朱某先后赔偿被害人胡某二人5.5万元,后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6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朱某在鲁山县张官营镇一夜市大排档吃饭时,因琐事与经营该大排档的鲁山县张良镇某村胡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将啤酒瓶摔烂后,用该啤酒瓶分别将胡某及其妻子张某的面部、胳膊、手指等处划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伤情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朱某潜逃,后又主动投案。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朱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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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法院6月8日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路某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过程中,追尾撞到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为全面提升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度、参与度,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积极投身到平安建设中来,推动平安创建工作提档次、上水平,5月24日,鲁山县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干警,到县文化中心参加由鲁山县委县政府共同举办的平安建设集中宣传活动。
5月22日上午,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陈登级突然接到杨老汉的电话,一再夸赞法院执行力度大,许某主动将1千元劳务费交给了他,并表示会尽快到法院办结案手续。
5月21日下午,鲁山县人民法院召开脱贫攻坚“理思路、上项目、促增收、稳脱贫”万人入户大走访专项活动动员会。
5月2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师晓明再次冒雨前往一起赡养纠纷案被执行人王大某所在地,终于在马楼乡某小学院内将其抓获,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王大某幡然悔悟后,让家人冒雨将2万余元赡养费交到法院。
5月8日下午,一起涉房屋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终于签下协议,至此经过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三庭耐心细致地辩法析理,并通过多方努力,最终以被告鲁山县某置业公司向原告方某支付5万元补偿费的结果握手言和。
按照鲁山县委组织部5月份主题党日活动安排,5月10日下午,鲁山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党总支书记赵全文,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温克冰带领支部党员到下汤镇尹和庄村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确保村委换届选举圆满成功。
为广泛宣传“全力决战执行难百日会战”, 敦促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4月28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干警在县城主干道、公园、车站、商场、银行和城郊乡镇等人流密集的场所,以流动宣传车广播、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展开宣传活动,再次掀起了执行宣传 “攻心战”的新高潮。
4月25日,鲁山县人民法院让河法庭贯彻“司法便民”理念,对一起原、被告均在外省的变更抚养关系案,通过网络连线双方当事人,以QQ、微信视频方式“跨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成功化解了双方的分歧调解结案。
4月23日,一被执行人匆匆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履行千元执行款,一边掏钱一边焦急地请求执行干警:“陈法官,案款我已经带过来了,您赶快把我从黑名单里撤出来吧,再买不了机票就要错过报到时间了!”
4月17日上午,鲁山县法院召开2018年度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宏伟出席会议并讲话。鲁山县法院党组成员和全体干警参加会议,会议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林继五主持。
2018年3月,鲁山县人民法院党总支根据该院中层干部人事调整情况,提请县直工委调整任命了一批党务干部,其中大多数是新任党务干部。为尽快提升党务工作能力,推动法院机关党建工作有效开展,3月30日下午,鲁山县法院召开党务干部培训会,该院的总支委员、支部书记及支部委员20余人参加会议。培训会由该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党总支书记赵全文担任主讲。
2017年下半年,鲁山县人民法院按照员额制改革安排部署,组建了十九个审判团队,其中有一个被院党组寄语厚望,跨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速裁审判团队,该团队的核心——员额法官于今年初调整为该院“调解大王”魏钰玺,院长王宏伟甚至直言不讳地对她说:“这个职位非你莫属,你的案件办好了,可以给院里至少减掉20%的审判压力。”
3月28日上午,鲁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马步云深入中汤法庭督查指导执法办案工作,针对该法庭辖区旅游资源丰富的特点提出要打造旅游特色法庭。
鲁山县人民法院6月8日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路某因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过程中,追尾撞到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