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 李学义 通讯员 孙园园)法院判决高某父子二人将所占房屋腾出,但高某父子二人拒不履行。且经法院多次工作无果后申请人提起自诉。6月21日,叶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依法强制执行并结案。
2004年原告郑某与第三人叶县某供销合作社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双方约定永久租赁给原告郑某,其中五间房屋当时由被告高某父子二人占用,由供销社无偿使用三年,三年后归还给原告。高某父子二人于2007年停止经营后占用房屋以种种理由不予腾空归还,原告郑某找供销社也无济于事,为此,郑某于2017年四月一纸诉状将高某父子二人及第三人叶县某乡供销合作社诉至法院。(协议中永久性租赁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超过法定最长20年租赁期限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高某父子十日内从叶县某供销合作社五间房屋内搬出,并将涉案房屋返还给第三人叶县某供销合作社。二、第三人叶县某供销合作社在高某父子将房屋返还给该社之日起五日内把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五间房屋交付给原告郑某。高某父子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向高某父子二人及第三人叶县某供销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叶县某供销合作社在在规定期限内派人送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报告表一份,而高某父子二人既不履行判决义务又不向本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对执行标的实地查看后,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找到高某二人,执行法官多次对二人谈话,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向其宣讲法律,但高某二人仍未履行。执行法官再次传唤高小某谈话,责令其履行义务,高小某表示与父亲商量,后没有了回音,执行法官再次去高小某家中,给在家的高某做工作,高某表示等儿子回来后与儿子商量后做决定。后都没来本院,也没有了音讯。遂该院于2018年6月决定对高小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高小某不服罚款决定向中级法院递交不服罚款决定复议申请书,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对申请复议人高小某罚款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申请复议人高小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在拘留期间高小某仍没有要履行判决义务的意识,故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予以逮捕。逮捕后第四天高小某的父亲高某慌了神,赶忙联系执行法官,表明愿意腾房,赶快把儿子放出来吧。6月21日执行法官成功办理完交接手续,当场将钥匙交付给申请人郑某。后鉴于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认罪态度较好,申请人郑某撤回了自诉。并对执行法官激动地说:“谢谢执行法官,这么多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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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张某甲借款30.637万元及利息。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郑民三终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8日上午,永城市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
近日,周口鹿邑籍失信被执行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王某(女)因借款合同纠纷被张某起诉至川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判决于2017年9月生效,但被告王某并没有履行判决,原告王某于当年年10月向川汇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王某始终逃避执行,拒不配合,与法院“躲猫猫”,在公安系统的配合下,5月28日凌晨,王某最终在一旅社落网。
近日,栾川县白土镇的贾某某被栾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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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平舆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陈某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六天。
2013年9月本案被执行人康贯丁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申请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现代牌挖掘机一台,租赁期间为2013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
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自2016年至2018年,被执行人张某账号进、出帐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但张某向新县法院财产申报其无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4月3日,失信被执行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网上追逃的失信被执行人张某起初还态度强硬,反复称自己没钱,谁也拿自己没办法。可是在看守所里过了两天,真正品尝到失去自由的滋味后态度就完全变了——当着执行干警的面给家里打电话筹钱还款。终于在3月19日,张某家人带着7.5万元案件款来到法院一股脑儿交给了申请人。
夏某(女)系湖北鄂州人,网恋认识扶沟县曹里乡某村李某,二人相识一月后闪婚,共同在湖北鄂州务工、生活,并在鄂州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好景不长,因风俗、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二人生活不到半年,夏某便提出离婚。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夏某与李某离婚,夏某补偿李某61980元后取得房产所有权。
李某曾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向王某借款3万元,王某多次催要他一拖再拖。王某依据李某向其出具的借条诉至扶沟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向王某偿还。王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同到期后信社多次催要,皇某、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牛某等人也未尽到担保义务。信用社依法向法院起诉,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经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加工费一万余元并支付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