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 李学义 通讯员 刘志强)2018年4月1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缓刑的何某,正在鲁山县法院在该县设立的复植补种司法教育基地内,一棵一课将自己花钱购买的栎树、杨树等生态树苗放入事先挖好的坑中,并浇上水。放眼望去,像这样种下的树苗已经快占满了小半块坡地,足有600棵。原来,这是何某正在按照鲁山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复植补种法律义务。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何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县观音寺乡某村南山的栎木进行采伐,经鉴定采伐总棵树达到3648株,采伐总量达81.9立方米。2017年3月底,何某主动到鲁山县森林公安局自首。检察机关在对何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司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何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期间何某也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生态环境复原承诺书,自愿以植树换取法律的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违反森林法滥伐树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主动与公诉机关签订生态环境复原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遂判决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同时,另判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年内种植生态树木1.8万余株(即补种数量为所砍伐棵树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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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在植树节来临之际,社旗县法院把刑事审判法庭搬到案发现场晋庄镇陈建龙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四名被告人当庭除判处刑罚外,还启动“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判令他们补种树木138棵,种下“悔过林”,恢复生态。
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全民守法意识,12月6日上午,登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把“法庭”搬进登封市颍阳镇中灵山景区,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当地干部及百余名群众共同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10月29日晚9时许,汝州市林业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杨楼镇下水磨村高速路旁有人趁天黑采伐树木。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大队队员前往查处,当场查获涉嫌无证采伐林木的李某。
10月20日上午,襄城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该县法院森林恢复基地巡回审理一起7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
警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效率。汝州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队迅速出警,连续作战,查处一起滥伐林木案。
2016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巴某合伙以10000元的价格购得一批杨树,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将此批树木砍伐并出售。经林业技术鉴定,现场被伐树木全部为杨树,株数为166棵,折合活木蓄积量为35.6076立方米。
自己花钱在白河边购买杨树,无证采伐照样获刑。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以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月28日10时30分,西平县权寨镇石羊王村村民梁某某到西平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称:其在村北种植的十棵杨树被人盗伐,梁某某怀疑是同村的刘某某把他家的树卖了,原因是被伐的杨树正好长在刘某某的地头,只有他和梁某某的树被伐有利害关系。
刘某某后悔的说:“我就是砍了自己购买的树木,没想到竟然犯了罪,这都是我不懂法惹的祸啊!”。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李献民)即便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林木,如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并且数量较大的,就会构成滥伐林木罪。8月19日,夏邑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向新蔡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了有关公益诉讼的开展情况。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于 3月30日召开了县人大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12月20日,河南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
9月22日下午,汝州市法院、汝州市检察院在汝州市检察院召开了两院关于公益诉讼和虚假诉讼工作座谈会。
近日,笔者获悉,今年年初以来,为加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精心部署,多措并举,积极做好全面推开公益诉讼相关准备工作。借鉴学习先进地区的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成功办案经验,时刻准备着开展好台前县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8月10日,全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工作研讨会在平顶山市召开。会议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及公益保护工作情况,观看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平顶山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