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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之后无能力偿还 担保人承担判决义务

2017-11-1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 李学义 通讯员 孙园园)2013年8月,胡某向原告冯某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借现金20000元,借款一个月,如到期未有能力偿还,由担保人陈某偿还。这笔借款时隔近四年之久,原告冯某多次催要均无果,后得知借款人胡某因做生意破产,无还款能力。无奈之下,冯某将担保人陈某诉至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冯某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某负担。判决生效近半年时间内,陈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2017年10月份,冯某向该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正式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该案后,执行局副局长银铃所在团队立即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陈某仍未依法按时履行义务。近日,执行干警得知陈某回到家中,便迅速出击,来到陈某的家中,依法对陈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但拘留10日后,陈某仍没有还款意向,执行干警转变策略,对陈某耐心释法,向他说明如果仍不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冯某将申请刑事自诉, 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届时将以拒不履行、裁定罪定刑。迫于刑罚的压力,陈某赶忙让其家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此案得到圆满执结 。

(平顶山新闻热线 18037585596 QQ:28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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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借款 无力偿还 担保人 判决义务 责编:张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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